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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八一落千丈考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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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毅,大兴人。经义进士,累官东明令。贞祐二年,东明围急,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拒守。城破,毅犹率众抗战,力穷被执,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。先杀二人。王八即前跪将降,毅以足路之,厉声曰:“忠臣不佐二主,汝乃降乎?”躯毅者以刃斫其胫,毅不屈而死。赠曹州刺史。

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,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。但看全文语气,王八是人名,尚无不雅之称,但到了《新五代史》前蜀世家里,王八就变质了:

王建字光图,许州舞阳人也。隆眉广颡,状貌伟然。少无赖,以屠牛、盗驴、贩私盐为事,里人谓之“贼王八”。后为忠武军卒,稍迁队将。

这段历史中,王八虽天始不雅,但照《茶余客话》考证:“骂人‘王八贼’,盖五代王建行八,素盗驴、贩私盐,人骂‘王八贼’也。”可见岂论“贼王八”照旧“工八贼”,虽已不雅,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。

虽然王八之初,只不外真人真名而已,但从“贼王八”之后,王八在北方,逐步约定俗成,成为乌龟的俗称,也成为骂人的词儿。逐步在南方称乌龟时候,多以王八代之。一些民间谚语、歇后语,也就全部出笼,像“王八好做气难当”啦,像“有钱的王八大三辈”啦、像“王八看绿豆——对眼”啦……都是。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,可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,《广谐铎》中就有这样的笑话:

苏人某,有事赴〔北〕京,反至津门,拟做一二日游,投寓旅馆。一日因事他出,苦不知路径。欲唤黄包车(人力车)代步,于是操其半强之京话,高唤“黄八车”不止。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,而不之应。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:余唤汝,汝何弗应?岂余不名一钱那?车夫怒目答之曰:君所唤者,乃“黄八车”非“橡皮车”,吾辈非“黄”(王八)故不汝应也!甲闻之始不敢再言。后问于京友,京友告以“黄八车”乃妓女所坐者,其车台甫“黄八”,即南方所称“乌龟”,而陌头所停者,虽是南方之黄包车,然若辈名之曰“橡皮车”,盖欲与妓车有区别也。甲方知言语之差异,于是不复再唤“黄八车”矣。

于法无损

照“王杂俎”的说法,乌龟是“污闺之讹”,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;王八是“忘八”之变,“以其孝、弟、忠、信、礼、义、廉、耻八者俱忘也”。这些说法,都是站不住的。乌龟王八的流变,这样解释,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,自是附会无疑。

对中国人说来,对当了王八的恐惧、厌恶与不甘,可算独具匠心。这种恐惧、厌恶、不甘,流传下来,已经到了离奇的水平(在这一方面,似乎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)。在执法上,自己太太与人通奸,“奸夫淫妇”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,但却有人在恐惧、厌恶与不甘之余,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,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,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随着乱判的。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,就可领教了:

最高法院民事讯断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○六八号

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乐成路二号

被上诉人毛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

上当事人间,请求损害赔偿事件,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,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讯断,提起上拆。本院讯断如下:

主文

原讯断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肩负诉讼用度部门废弃,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。

理由

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,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,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,并在《海讯日报》大登新闻,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,均受重大之损害,依民法第一九五条划定,应负赔偿责任,为诉之原因事实(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)。卷查刑事确定讯断,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奸罪,判处上诉人罪刑,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要领,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。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,而伉俪之人格各别,妻与人通奸,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。又依原讯断纪录,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,《海讯日报》所刊上诉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,系由与上诉人同屋栖身之闻波见告新闻记者汪宗藩者,并非上诉人宣布该项消息,是上诉人亦无在(海讯日报》大登新闻,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。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,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,尚有未合,本件上诉,应认为有理由。

据上论结,本件上诉为有理由。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、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讯断如主文。

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

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:使人当王八,尚不算侵害“名誉权”,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,伉俪之人格,各归各的,“妻与人通奸,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”。这一判例,显示了执法比社会看法进步的一个面,倒是颇为有趣的。

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,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,最后在执法上,甚至当了王八,也不外乃尔,这对卫道之士说来,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。因在古代,不光执法上要掩护王八,而且掩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,唐朝执法虽然对“奸夫淫妇”判两年(赎铜四十斤),比起今天的“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”并不算重,可是它不光“不在自首之例”,而且不是告诉乃论罪,而是邻人都可以密告的罪。元朝执法划定不密告是“纵奸”,连邻人都要挨罚的。至于宁愿做王八的,更不得了的。元朝明定宁愿做王八的,本夫与“奸夫淫妇”各杖八十六下,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,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。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,至少不要再挨狠揍,这种进步,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效果。行文至此,不禁大笑国民党亦有德政,至少他们“忘八”之时、“望八”之余,不再打王八了!

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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